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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不能承受之痛——姚山同志纪念馆

原海丰县抗日游击队政委姚山同志的故事

姚抗

  请求为一个老干部姚山同志申冤的控告申诉书
   中共中央:
  
  尊敬的领导:您们好!
  我名叫姚抗,女,55岁,现已退休,现在深圳市嘉宾路4025号七栋406(邮编518000)
  我的父亲姚山同志是36年在海丰县参加革命,37年入党, 粤东江纵队的老干部。他曾出生入死于抗日战争的枪林弹雨,他,没毙命于国民党的囚狱里,解放后在历次政治运动中,他没倒在那无情的揪斗,但在“文革”那个非常时期,姚山同志因45年时任海丰县抗日游击队政委因战被俘入狱, 53年华南分局将其错误地定为“自首变节”(该案至79年得到平反),打成“叛徒”遭到不公正的待遇, 对姚山同志实施监护政审。于75年7月2日在其原工作单位里突然异常被“电”死,其形惨不忍睹,其状是一个活人都无法做到的“触电”行为,而是人为假以触电的状态(请详阅我的《控告申诉书》和附件图文)。其死得异常不明不白,当时潮阳县委及相关的领导为推卸此人命责任,县公安局及单位对姚山的异常死亡不但不予验尸认真查明真相(草菅人命,放纵罪恶),反而弄虚作假制造冤假错案。他们强行焚尸灭证,虚构案情做假《验尸报告》来《通报》全县,致使姚山同志的生命.财产.人身.名誉.权益都遭到严重的伤害和侵犯,沉冤至今三十载……这些都是令人难以接受的事实,其亲属子女遭受株连的伤害已不堪再叙。
  但其亲属,我是他唯一的女儿为姚山同志这宗异常、奇特,罕见的冤案申诉控告长达三十年从未间断。文革后在落实老干部政策时,79年,姚山同志的历史冤案得到平反纠正。95年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广东省委书记谢非同志批示省公安厅查办此案,由于社会的不正之风和地方的保护势力影响,省公安厅负责办案的人(原公安厅办公厅付主任黄光炎,信访科科长李世华,刑侦法医欧贵生):明知案中有重大的异常,却隐瞒案情的真相,公然庇护潮阳公安局当年草菅人命,强行焚尸灭证等违法侵权的行为;认同假造非法的《验尸报告》,协同制造冤案;庇护潮阳公安局隐匿或毁灭案发当时在现场拍照的一卷照片(是此案的重要证据),由此造成无证可查的状况;反置倒说“无证据证明姚山的死亡有可疑”及所谓“经省公,检,法共同研究(三家会诊)维持原结论”(请详阅附件)正由于他们的违法办案,致使姚山同志蒙冤含垢三十年。。。。。。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省公安厅,汕头,潮阳三级公安机关对此案的定性结论都负有举证的责任。原案结论没有任何人证物证和一纸一字的勘查记录,是违法,做假《验尸报告》造成的冤假错案。因此我们不服省厅的复查结论继续上诉,98年8月,我第一次上京到国务院和公安部,接访的同志0100288详细地询问我的申诉后, 为之一震:这可是一宗异常,奇特,罕见的冤假错案啊! 但,他不敢受理(之后,我已寄了数不清的申诉到党中央,国家各有关部门)
  2003年7月14日,我第二次上京到公安部,000324号的同志接受了我的申诉,并给介绍信让我返广东由公安厅复查,8月1日我带着公安部的信件到省厅遭拒绝执行。十月,北大法学院沈岿教授帮我投书向公安部领导反映此案的问题。自03年7月14日以来,我已十一次上北京,几十次往返于京广省城各有关部门机关,其遭遇难堪痛苦非书面上能言。
   新《信访条例》实施,我又给公安部领导寄信,5月17日公安部给我告知函,数月来我带着公安部的告知函到省公安厅多次上访。虽屡遭刁难、拒绝,甚至侮辱,但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伸张正义,为父申冤,为一个老革命干部申冤,我责无旁贷,百折不挠。九月六日是省公安厅长大接访的最后一天,厅政治部主任白先河是我的“主审官”,他们精心策划,对一个弱小女子,大有欲置之于死地之态(尚若他们是依法有事实有证据的办案,我已将个人恩怨置之度外,我心无私无畏理直气壮自安然)。先由95年参加复查此案的一级法医欧桂生向我作一通解释,我听了说:“法医官大人,任你能把乾坤说倒,但为么拿不出一个人证,物证,一纸一字的勘察(和调查)记录来让人信服?在没有尸体没有现场的状况下你是如何调查验证(办案的)?为什么你不敢在那张非法的《验尸报告》上签名确认?那不就可以把伪证变为合法的证据了吗?”他无以可答。随即拿出一本案卷,翻出一份《座谈会记录》最后三段分别记录:姚复、姚海、李文(即姚山同志的两个弟弟和妻子)表态认同签名的记录给我看(以此来搪塞)。我当即指出:法律是重事实重证据的,而不是以死者亲属的签字作为定案定性的依据(在文革那种特殊的情况下我们亲属有人被迫签字,请阅姚复姚海的见证《公正书》),这些你们应该比我懂。案发当时,潮阳公安局草奸人命,虚构案情欺下瞒上,强行焚尸,做假《验尸报告》……难道还不够做作恶吗?九五年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省委书记谢非同志指示省厅复查此案,省厅办案人员竟然协同和庇护下级公安局违法办案,继续作假证,这份《座谈会记录》是95年重新抄做,原记录纸不是用“潮阳电影管理站”的优质信桟,最后那三段话是95年做假加上去的,(你们公安厅有刑侦技术可以验证纸质和笔迹),30年后的今天2005年9月6,非常难得(也感谢你们)在省厅的档案中见证到95年办案作假的文件和2004年12月19日粤公复117号文。(我要求复印遭到拒绝,另附手抄件)在座的人都大吃一惊,当时白主任连问我“难道还有更原始的文件?你有没有看错?”我决然地告诉他“我没看错,还有照片是此案最重要的证据,为什么失踪?你们查不查?办不办?原案仅有的一张《验尸报告》是非法的,现在这张《座谈会记录》又充假,面对这些违法的东西,应该是你们给我一个说法,还我公道。”对于这些问题白主任没有给予明确的表示, 我对此深为不满意,当即要求梁国聚厅长接访,(而后多次上访)都避而不见和拒办,他们对上级公安部的指令能说不办就不办吗?9月28日我第十一次到公安部,要求公安部履行法律责任,调档查办此案,(接访人虽口头答应)请求调档保存证据,请求督查督办到确切解决问题,可至今总不见行动和答复。三十年了不能再无法无天无终止的拖啊!但不知法理何在?更难言公平,公正与透明度!如何取信于民啊?
  第二个问题是公安部《集中全国涉法上访问题重点案件办公室》,已将姚山此案列为涉及违法重点案件于04年11月下督办函(督办61号)给广东省。省公安厅也于2004年12月19日在(2004)粤公信复字第117号回复公安部(附手抄件),复函对此案情依旧作假虚构,对此案的认定和定性不但没有任何人证、物证和勘查记录,还继续明知故作说假话,办假案,做假报告欺骗上级。该文说:“由于现场勘查,尸体检验等未发现可疑情况。”案发当时潮阳公安人员(及79年汕头公安局和95年省厅的两次复查)对现场的勘查极为草率无视人命关天,没有任何人证物怔和一纸一字的勘查(或调查)记录,对尸体根本就没有履行任何检验工作,没有法医到场,(当时当地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都有法医配备),我们亲属要求对死者颈部、头部等可以致命的要害部分要求验尸都遭到拒绝,事后又假造一张非法的《验尸报告》(请阅附件)放进档案?这是什么行为?粤公信复117号文还说“此案96年经省公,检,法三家会诊”,请问:96年省高检和高法是何人参加会诊,为什么没人敢签名盖章?省厅一个公章能替代检察院和法院行使法律程序吗?(省高法于96年3月5日的《转告信》告知我由公安厅办)如此办案附合哪个法律程序?原广东省委书记、前省人大主任林若同志于96年曾多次指示省高检、高法的领导查办此案,但由于社会腐败势力的影响,都无法依照行政诉讼法办理此案。正由于中国的法律机制弊端甚多,使姚山同志沉冤蒙垢三十年,今古奇冤,难道还要继续疑罪?或以无法破案找到新的结论就得继续维持原案的错误,继续冤枉无辜吗?这种社会悲剧还要延续到何时?堂堂的省级公安厅直至今时今日还坚持错误,继续违法行政,这个117号文,就是广东省公安厅说假话,办假案,向上级作假报告,对姚山同志造成冤假错案的证据。作为上级公安部信访办的领导,接阅广东省公安厅(2004)粤公复117号文,对如此低劣的法律文件,如何作为?——2005年3月28日,和06年4月18日我第十次,第十三次到公安部上访时,0042XXX号,036300号接访,他们一不问案二不看申诉材料就问我来干什么?还没等我的话讲几句,就不问青红皂白动手推我,拽我,赶我,并两人夹持硬将我,一个弱女子撵出来,这是什么行为?老百姓为之汗颜,党和国家的脸面为之丢光矣!
  三十年多年悲惨经历,令人悲愤填胸,我强烈要求:党和国家有关领导督查此案,强烈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公安部履行法律责任,为姚山同志申冤!我恳求,我申诉,我呼吁——不能再继续冤枉一个为革命出生入死奋斗终生的老革命干部,即使无法破案查明姚山同志的真正死因,也不能毫无事实根据而以一张非法的《验尸报告》再继续冤枉,污辱,侵犯和伤害姚山同志的人身,名誉和权益,请求撤销原案的结论《通报》,还给姚山同志及其亲属一个公道。
  此致敬礼!
  申诉人: 姚山同志的女儿
   姚抗
   2005-10-25
  手抄件廣 東 省 公 安 廳 文 件
   [2004]粤公信复字第117号
  关于姚抗上访反映其父亲死因问题的调查情况报告
  
  公安部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突出问题及群体联席会议,涉法涉诉问题工作小组:
  关于《集中处理涉法上访突出问题重点案件督办函》(督办61号)收悉。
  深圳市嘉宾路4025号姚抗上访反映其父亲1975年死亡,对死因鉴定不服的问题,1986年以来,姚抗以多次写信给有关领导及到我厅上访,我厅十分重视,已进行了多次复查,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经查,1975年7月2日上午6时,潮阳县公安局接到县电影管理报称:县电影院干部姚山因使用电炉煮“构纪菜”,不慎触电死亡。县公安局即汇同县宣传部,县文化局,棉城镇卫生院及姚山同志的爱人李文,对现场进行了勘查,(注:当我母亲接到通知赶到现场时,公安人员已勘查完毕离去并将现场封闭不准亲属进去看,至第二天才叫死者家人去开会听他们的说法,请见阅《座谈会记录》和姚海的见证《公证书》)发现死者俯卧在杂物上,头伸入桌子下,颈部卡在竹架上,身带电线,(注:这是一个活人都难以作为的“触电”状态,其型惨不忍睹。三十年来,我屡屡苦苦请求公安厅仿真现场实物,效法试验,现代科学技术,完全可以见证是否可为之作,然而,举手之劳,为什么拒绝?)左手无名指和左鱼际肌有烧焦斑,左额角,颈部有轻微擦伤伤痕,胸骨柄部有两处小压伤痕,身体无撕裂或血迹现象,皮肤色泽如常。根据现场勘查和尸检,(注:现场勘查为什么没有任何人证,物证和一纸一字的勘查记录,也无法医到场,我们亲属对死者身体头部和颈部喉核下有一条长15厘米,宽1.2厘米,深0.5厘米呈紫褐色的瘀痕为何避而不谈?他恰似被掐过脖子,对比提出疑问要求验伤都遭到拒绝。而王耀作为当值医生在案发当时到现场抢救无效,在公安人员到场之前就离场了,他是如何验尸的?他的〈验尸报告〉属非法的!)。结论为:死者为家用电触电致死,身上伤痕为跌倒时擦伤。由于现场勘查,尸检等未发现可疑情况,排除了他杀的可能,(他们对现场的勘查非常草率,拒不验尸,根本无视人命关天)潮阳县公安局于1975年7月3日下午汇同县文化局,县电影管理站等有关部门的领导召开座谈会,死者的爱人李文,兄弟姚复,姚海等参加了座谈会。他们听取了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案件情况和法医鉴定结论,表示认同签名。(法律是重事实和证据为定案定性的依据,而不是以死者的亲属认同签名作为依据,省厅95年的复查文档《座谈会记录》中为何要作假增添李文,姚复,姚海三段讲话记录?)
  录?)。。。。。。。。。。。。。。。。。。。。。。。。。。。。。。。。。。。。。。。。。。。。。。。。。。。。。。。。。。。。。。。。。。。。。。。。。。。。。。。。。。。。。。。。。。。。。。。。。。。。。。。。。。。。。。。。。。。(注:此间缺2—3行,因被强行拿走而无法抄完,他们既不给我抄又不予复印,剥夺了我的知情权,侵犯了我的人权,更谈不上公平,公证和透明度,这个文件,就是省公安厅说假话,办假,做假报告,案违法办案的证拒!)
  此案96年经公,检,法三家会诊,(请问:省检察院和法院是谁来参加“会诊”?为什么没人敢签名盖章?而公检法“三家会诊”符合哪个法律程序?经过文革平反冤假错案,在改革开放最沿的广东省级公安厅,时至今日,作出如此低劣的法律报告,说大话也不知羞耻,老百姓为之汗颜矣!但不知作为上级的公安部领导接阅此“佳作”,有何感?如何作为?)对鉴定结论不服,已建议其到省检察院反映问题。(他们目无公安部下令督查督办的重点案件,依照新《信访条例》第三十一条,我要求举行听证会,此案不涉及国家机密,公开案卷,以示法律的尊严和公证!公安部大接访时厅长为什幺不敢接访我一个小小的女子?因为全案都是假造的。)
  转刑侦局阅处。
  
  广东省公安厅
   2004年12月19日
  
   注:此文于2005年9月6日省厅政治部主任白先河接访时给我见阅时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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