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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不能承受之痛——姚山同志纪念馆

关于姚山同志死亡定性结论的申诉信

姚抗

  
  
  
  尊敬的公安部领导同志:您好!
  我名叫姚抗,是已故姚山同志的女儿,现年51岁。给您写这封申诉信、并麻烦您在百忙之中抽暇关注,实是希望您能够体谅作为一个革命老干部的女儿的悲苦心情,依法主持纠正原广东省潮阳县公安局作出的不附符合事实、缺乏依据. 存有许多疑点的有关我父亲姚山同志死亡定性的结论。
   姚山同志是广东海丰人,1914年出生,1936年参加革命,1937年入党,1943年参加东江抗日武装斗争直至全国解放。“文革”期间因其45年在战场上被敌俘虏,53年由华南分局组织部处理的历史错案(该案至79年才得到平反纠正)而被政审监护直至其死亡。生前在潮阳县电影院工作。1975年7月2日,他在该电影院宿舍里突然死亡。案发当时潮阳县公安局派人到现场勘查后,于7月4日作出通报,认定姚山同志是因为违反用电安全规定、使用电炉不慎触电死亡。(请详阅附件一)但是,根据当时的现场情况以及潮阳县公安局作出决定的前后经过,我们亲属都认为上述结论存在许多重大疑点,死因异常,案情虚假不符合事实,是没有证据的决定。主要理由如下:
  1、姚山同志尸体当时的死状是头部钻进桌子底下,伏倒于地。其颈部悬卡在桌子底下一根为绑紧桌腿的竹竿叉上,其空隙间仅20公分宽之处,当时到现场抢救4—5个人费了好大的劲才把其头部托出来。原案王耀医生的《验尸报告》(详阅附件二)中,提到“身上伤痕为跌倒时擦伤的”。按照人体的本能反应,很难相信一个触电的人在触电的一刹那之间跌倒时能够把头轻易地撞进如此狭窄的空间,现代的技术完全可以鉴证其真假触电是可为与不可为的行动,而到现场勘察的公安负责人连电击的基本知识都不懂,便凭其主观臆想断案、做结论。
  2、根据电学和医学原理,凡手掌面触电,人体的本能自然使神经痉挛、五指向内弯曲紧握而不能摆脱电源。可是,从姚山同志死时的左手情况看(左手捏着一只电灯泡),除无名指向内弯曲作捏灯泡状外,另外四指伸直。这个形状,完全不符合触电的一般症状。可是,验尸报告中仅仅提到左手鱼际处和无名指有烧焦斑,而没有提及这一异乎寻常的左手形状。
  3、姚山同志死亡时颈部和额头都有伤痕。尤其是颈部有一条长15厘米、宽1.2厘米、深0.5厘米的呈紫红色的瘀痕,而且,颈下还有两点指头大小的皮伤。可是,验尸报告中仅仅提及“颈部有轻微擦伤痕”,并且,认定“身上伤痕为跌倒时擦伤的”。即便退一万步讲,假设姚山同志是在触电的一刹那之间跌倒,并不可思议地把头部悬卡在竹竿上,以至于颈部出现上述长条形的伤痕,也无法理解其颈下的两点指头大小的皮伤是因为擦伤造成的。更何况,验尸报告中并未提到颈部的长条形伤痕就是因为头部悬卡在竹竿上所致,而要鉴定这一重大疑点,从技术上是完全可行的。但潮阳公安局在勘查此案时没有履行技术鉴定的责任。
  4,王耀医生身为值班医生,在案发当时先到现场履行抢救死者无效即离场,而后公安人员才到现场勘查,王耀医生是如何验尸的?他作出的验尸报告:一,没有充分论证姚山同志系触电死亡的因果关系;二,无法医和相关的技术验证;三,更没经过亲属的签字确认。故此,王耀医生的《验尸报告》有何可靠性作为法律依据?而且在姚山同志的亲属尚存疑议要求保留尸体的时候,匆匆宣布立即将姚山同志的尸体强行送火葬场火化。
  5、当年潮阳县公安局处理此案是极为草率的,没有任何现场人证、物证的记录和现场勘查记录,证实姚山同志在毙命之前违章使用电炉而致触电死亡。反之,在现场实物与其死亡的状态证明死者在毙命之前根本没有使用电炉也不可能去使用电炉。潮阳公安局在《通报》中所述的案情纯属虚构造假。
   6,案发当时,在公安人员的督指下,由马绍良(棉城照相馆摄影师)在现场拍摄了一卷24寸黑白照片是此案重要的证据,但这些照片却离奇地变少,变无:79年5月18日,汕头地委组织部落实办调档第一次给我看到四张照片;而95年省公安厅调档发现没有照片,派员到潮阳复查此案时,有马绍良的证实记录,但找不到照片。这些都是对此案结论无法令人信服之处。
   综上所述,潮阳县公安局是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在仍有许多疑点未予查明的情况下,作出姚山同志违章使用电炉触电死亡的结论的。一个行政决定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就足以成为推翻它的理由,无需死者家属提出证据证明死者及其他原因导致死亡。基于这点认识,我请求撤销潮阳县公安局原来作出的决定,并重新复查此案。
   我的这个请求从案发当时就已提出,并且一直在奔走呼吁,曾经得到原广东省领导的高度重视。但是,79年12月汕头地区公安局,及96年元月广东省公安厅复查此案都作出维持原决定的结论。广东省公安厅于1997年还反置倒说“尚无证据证明姚的死亡有可疑”(请详阅附件四,五,六)。姚山同志的死亡原因是否可疑,从我以上陈述中就可以一目了然地得出可疑的结论,我不想在此过多赘述,但不知他们是凭什么证据而维持原结论?
   当然,在历次申诉中,情绪难抑的我也曾经激动地指出,这是一起冤假错案,是存在有人强制电击我父亲的可能性,是潮阳县公安局草菅人命、违法办案、弄虚作假。事情是否真地如此,我不是想再追究谁的失职责任了,只要求依法公平,公正,公开,实事求是地复查此案,因为人命关天,必须明察。长达近30年的申诉,已经使我身心疲惫。而且,我也深知,案发至今二十多年,事过境迁,复查此案的真相的难度不言可知,但决非无法查办。当年在现场抢救,办案,目击者甚众,只要模拟现场实物和死者的状态,便可见证死者触电是可为与不可为的行动。现代的科技是可以鉴定其真假触电的行为。按照证据不足的行政决定应当予以撤销的原理,请求撤销潮阳县公安局原案作出的决定;撤消汕头地区公安局和广东省公安厅“维持原结论”的复查结论。并责成有关的公安部门派人向我以及姚山同志的其他亲属表示歉意,依法按律还给姚山同志及其亲属一个公道。
   我以为,我的请求是有理有据的,也并不过分。我只是希望在我有生之年,让九泉之下的父亲——一位忠诚的革命老干部-----能够略感安慰,尽管他的死因可能会永远成为一个迷,但至少他不是因为违反用电安全规定触电死亡而含冤不瞑。
   恳请您在百忙中拨冗关照此案。 此致
  敬礼!
   附件一,潮阳公安局工作简报(第八期)(手抄件)
   附件二,《验尸报告》(手抄件)
   附件三,《关于姚山死故座谈记录》(手抄件)
   附件四,广东省汕头地区公安局的函(复印件)
   附件五,96年元月广东省公安厅的函(复印件)
   附件六,97年10月广东省公安厅的函(复印件)
   附件七, 姚山同志胞弟姚复. 姚海的申诉书
  
   申诉人: 姚抗 手机:13691682419
  
  代笔人:沈岿,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通讯地址:北京大学法学院
  200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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