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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不能承受之痛——姚山同志纪念馆

控告申诉书

姚抗

  
  控诉申诉人:姚抗,女,52岁,住址:深圳市
  
  被诉:广东省公安厅、汕头市(原地区)公安局、潮阳(县)公安局违法办理姚山同志异常死亡一案。
  诉因与理由:申诉人父亲姚山,海丰县人,1914年出生,是1936年参加革命,1937年入党的老革命干部。于1975年7月2日在潮阳县(老)电影院突发异常死亡(自“文革期间至身死时仍被政审监护)。案发当时,潮阳公安局内保股长张应洲等人当时到现场勘查后于7月4日发布《关于县影剧院姚山触电死亡的通报》(请详阅附件一,以下简称“通报”),结论为过失触电致死。案发当时,姚山同志的亲属发现许多重大疑点,对其死因提出异议,强烈要求潮阳公安局认真查办,但在文革那种特殊的政治压迫下,不仅姚山同志的合法权益被侵犯,其生命财产遭受严重的伤害,姚山同志的亲属的合理要求也遭到了蛮横的拒绝(尸体被强行送走焚化,现场和勘查材料拒不给姚山同志亲属看)
  但从案发至今,申诉人一直不断地向上级有关部门直至中央、国家机关申诉。在平反和落实姚山同志历史错案时,79年5月18日由汕头地委组织部落实办主持,潮阳公安局派黄首克将原案档案材料:⒈《通报》(附件一);⒉《座谈会记录》(附件二);⒊《验尸报告》(附件三);⒋ 四张黑白四寸照片(第一次)给申诉人看。当时,申诉人发现原拍的一卷12张照片仅剩4张,当即提出质询,并将姚山同志异常死亡的问题向地委组织部落实办书面报告请求复查。1979年12月汕头地区公安局给申诉人一函:“经查姚山于1975年在潮阳电影院 用电炉不慎触电死亡”(附件四)。1995年原中央政治局委员、广东省委书记谢非批示,省公安厅派黄光炎、李世华和刑侦法医欧桂生等人到潮阳复查此案。于1996年元月2日及1997年2月17日二次函复(附件五、六)维持原结论。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32条“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广东省公安厅汕头市、县三级公安局对此案的结论——《通报》都负有举证的责任。特提出以下申诉:
  一. 原案无任何现场的人证物证或文件记录证实死者毙命之前违章使用电炉。反之,事实是死者在毙命之前根本没有使用电炉,而且在现场实物中的电炉距离死者倒毙的地方三米多远,死者左手捏着电灯泡(请参阅图二),右手拿着小铁锅,根本无法使用电炉(请参阅图一)!是办案者凭主观臆想强加给死者须有的罪名,此《通报》是对姚山同志的人身名誉污辱和侵犯的证据。故潮阳公安局的《通报》是虚构、造假、失实、毫无依据的结论,依法应予撤消。
  二. 当年在公安人员督指下请棉新照相馆马绍良在现场拍摄了一卷12张4寸黑白照片是众所周知的事实,也是此案的重要证据,却离奇变少、变无(95年省公安厅第二次调挡给申诉人看全部照片失踪)。这不是一般的档案管理不善的问题,而是潮阳公安局为掩盖事实真相弄虚造假的卑劣手段,由此要造成姚山同志冤案无证可查。省公安厅明知此事(95年复查有马绍良证实记录)却公然庇护下属公安局隐匿或毁灭照片证据的违法行为,反置倒说“无证据证明姚山的死亡有可疑”。隐匿或毁灭照片证据潮阳公安局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
  三.当时,王耀作为值班医生到现场履行抢救无效即离场。而后公安局才到现场勘查,对死者身体根本无履行验伤、检验、解剖、鉴定之类的工作记录(无法医到场并拒绝尸)。王耀是如何验尸的呢?为什么他的《验尸报告》1.没有按法医学的规则去验明和验证死者”触电”的真假因果;2.无法医鉴定不能作为法律依据;3.无亲属认可签名,且这张《验尸报告》一直隐瞒至79年5月18日才与申诉人见面,以上做法均属违法侵权,故这张《验尸报告》是非法的.这张《验尸报告》正是潮阳公安局草菅人命、违法办案、弄虚作假的证据。作为省公安厅、汕头地区公安局复查此案竟认同和庇护下属公安局出具非法的《验尸报告》而“维持原结论”,法律何在?天理何存?
  四. 一份《座谈会记录》实質是逼家属签名(请阅姚复铫海同志的申诉),它无法说明此案的真实情况.
  五. 案发至今二十多年,现场、照片、尸体、证据全无,复查此案的难度是不言可知的。但绝非无法查办。当年在现场抢救、办案、目击现场者甚众,只要模拟现场实物一摆,便可见证死者“触电”是可为与不可为的行动,现代科学完全可以鉴定其真假“触电”的行为。举手之劳,为什么拒绝?1995年省公安厅复查办案者明知此案蹊跷有重大疑点,为什么隐瞒事实真相?三级公安机关是凭什么“维持原结论”?应该给我们一个明示。
  六. 案发当时,所有亲属都目睹死者颈部喉核处和额头要害处有伤痕(请参阅图三)及死者身上钱包失踪,是可致害命而提出质问和争议,要求验证遭到公安局拒绝。数十口人跪地苦苦哀求保留尸体,待其在归途的孩子回来见最后一面和表态。公安局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强行将尸体送走焚化,毁灭尸证。对这种违法侵权的行为公安局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依法还给姚山同志及其亲属一个公道。
  姚山同志是一位较早参加革命且有贡献的老干部,由于历史原因,使其生前遭到不公正的待遇, 导致其在政审监管期间突然异常死亡,死因不但不予查明还遭人生污辱蒙垢沉冤。生者二十多年来悲痛奔波于艰难的申诉,因为人命关天,必须明察。请求有关司法部门复查办理,而绝非亲属无理缠诉!
  申诉要求:撤销广东省公安厅[97]粤公群复字第8号信访复函(复印件六)“原潮阳县公安局对姚山一案所作的结论应予维持”的结论。请求司法部门对姚山死案依法进行复查;三级公安部门违法办案由此造成对死者姚山同志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遭受的伤害和侵犯依法还其公道。
  特别请求政府有关部门对此案给予重视,督促检查,责成公安部门认真复查办理。
  
  申诉人:姚抗
   2003年6月
  
  附件:
  附件一:《关于县影剧院姚山触电死亡的通报》(手抄件)
  附件二:《关于姚山死故座谈记录》(手抄件)
  附件三:《验尸报告》(手抄件)
  附件四:1979年12月汕头地区公安局函(复印件)
  附件五:广东省公安厅1996年1月2日信访复函(复印件)
  附件六:广东省公安厅[97]粤公群复字第8号信访复函(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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