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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亥革命纪念园__古今世变之君子--康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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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现代文献_中国近现代文献~文集_29955号馆文选__新学伪经考

汉书艺文志辨伪第三上(六)

康有为

  汉书艺文志辨伪第三上(六)
  
  其他说义征礼,与今文显悖者凡百千条,详《毛诗伪证》,今不著。其云「河间献王好之」者,以为旁证,皆歆窜附之伪说也。然移文博士不敢称之,而仅著于《七略》。其伪《易·杂卦》及费氏《章句》,并不敢著于《七略》,而仅以传之其徒。心劳日拙之情,亦可见矣。
  《礼古经》五十六卷。《经》七十篇。后氏,戴氏《记》百三十一篇。七十子后学者所记也《明堂阴阳》三十三篇。古明堂之遗事《王史氏》二十一篇。七十子后学者,师古曰「刘向《别录》云:‘六国时人也。’」《曲台》后仓九篇。
  《中庸说》二篇。师古曰:「今《礼记》有《中庸》一篇,亦非本《礼经》,盖此之流。」
  《明堂阴阳说》五篇。
  《周官经》六篇。王莽时,刘歆置博士。师古曰「即今之《周官礼》也。」
  《周官传》四篇。
  《军礼司马法》百五十五篇。
  《古封禅群祀》二十二篇。
  《封禅议对》十九篇。武帝时也
  《汉封禅群祀》三十六篇。
  《议奏》三十八篇。石渠
  凡《礼》十三家,五百五十五篇。入《司马法》一家,百五十五篇
  《易》曰「有夫妇、父子、君臣、上下,礼义有所错。」而帝王质文,世有损益。至周,曲为之防,事为之制,故曰:「《礼经》三百,威仪三千。」及周之衰,诸侯踰法度,恶其害己,皆灭去其籍,自孔子时而不具。至秦大坏。汉兴,鲁高堂生传《士礼》十七篇。讫孝宣世,后仓最明,戴德、戴圣、庆普皆其弟子,三家立于学官。《礼古经》者,出于淹中,及孔氏学七十篇文相似,多三十九篇;及《明堂阴阳》《王史氏记》所见,多天子、诸侯、卿大夫之制,虽不能备,犹愈仓等推《士礼》而致于天子之说。
  按:《礼经》十七篇,自西汉诸儒无以为不全者,余设四证以明之:郑玄曰「传《礼》者十三家,唯高堂生及五传弟子戴德、戴圣名世。」熊氏曰「五传弟子者,高堂生、萧奋、孟卿、后仓及戴德、戴圣为五。」十三家,当并数闾丘卿、闻人通、庆普、夏侯敬、徐梁、桥仁、杨荣七人为十三也五传弟子不言有阙。《史记正义》引阮孝绪《七录》,谓「博士侍其生得十七篇。」即与高堂生不同传授,而同为十七篇无异说。证一。《小戴》诸记,本以释经。《昏义》曰:「夫《礼》,始于冠,本于昏,重于丧、祭,尊于朝、聘,和于乡射。」《礼运》曰「达于丧、祭、射、御、冠、昏、朝、聘。」又曰「其行之以货力、辞让、饮食、冠、昏、丧、祭、射、御、朝、聘。」二「御」字皆为「乡」字之误。《家语》:「达之丧、祭、乡、射、冠、昏、朝、聘。」正作「乡」字。《乐记》曰:「射、乡、食飨,所以正交接也。」《仲尼燕居》曰「射、乡之礼,所以仁乡党也。」《昏义》曰:「和于乡、射。」《乡饮酒义》曰:「孔子曰:吾观于乡。」《王制》以乡为六礼之一。合观之,其为讹误作「御」无疑。《疏》误解为五射、五驭之义,殊为错谬。仁和邵懿辰发挥此说最详《经解》则以昏统冠,以乡统射,以昏姻之礼属夫妇,以丧祭之礼属父子,以乡饮酒之礼属君臣。故曰「朝觐之礼,所以明君臣之义也;聘问之礼,所以使诸侯相尊敬也;丧祭之礼,所以明臣子之恩也;乡饮酒之礼,所以明长幼之序也;昏姻之礼,所以明男女之别也。故昏姻之礼废,则夫妇之道苦而淫辟之罪多矣;乡饮酒之礼废,则长幼之序失而争斗之狱繁矣;丧祭之礼废,则臣子之恩薄而倍死忘生者众矣;聘觐之礼废,则君臣之位失、诸侯之行恶而倍畔侵淩之败起矣。」《大戴礼·礼察篇》略同。《盛德篇》云「凡不孝,生于不仁爱也;不仁爱,生于丧祭之礼不明。丧祭之礼,所以教仁爱也。致仁爱,故能致丧祭……死且思慕馈养,况于生而存乎?故曰:丧祭之礼明,则民孝矣。故有不孝之狱,则饬丧祭之礼也。凡弑上,生于义不明。义者,所以等贵贱、明尊卑。贵贱有序,民尊上敬长矣。民尊上敬长而弑者,寡有之也。朝、聘之礼,所以明义也。故有弑狱,则饬朝、聘之礼也。凡斗辨,生于相侵淩也。相侵淩,生于长幼无序,而教以敬让也。故有斗辨之狱,则饬乡饮酒之礼也。凡淫乱,生于男女无别,夫妇无义。昏礼、享聘者,所以别男女、明夫妇之义也。故有淫乱之狱,则饬昏礼、享聘也。」按:《坊记》曰「君子之道辟则坊与,坊民之所不足者……大为之坊,民犹逾之,故君子礼以坊德……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使民「贫而好乐,富而好礼……觞酒、豆肉,让而受恶」,而斗辨之狱息矣,则乡饮酒之礼明也。「夫礼者,所以章疑别微,以为民坊者也。故贵贱有等……朝廷有位……示民有君臣之别」,而弑狱不作矣,则聘觐之礼明也。「教民追孝……示民不争、不贰、不疑」,以「有上下」,而不孝之狱罕矣,则丧祭之礼明也。「夫礼,坊民所淫,章民之别,使民无嫌,以为民纪者也。」教民无「以色厚于德」,而淫乱之狱绝矣,则昏姻之礼明也。与《经解》《盛德》说相应。沈约以《坊记》《表记》《缁衣》《中庸》皆子思所作,其说尤足据也《本命》又以冠、昏、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为九礼。宾主即燕礼、食礼、相见礼,军旅则寓诸射礼。《王制》专主教民,故去朝、聘为冠、昏、丧、祭、乡、相见六礼。凡《戴记》中八礼,十七篇皆已完具。证二。大戴《士冠礼》一,《昏礼》二,《士相见礼》三,《士丧礼》四,《既夕》五,《士虞礼》六,《特牲馈食礼》七,《少牢馈食礼》八,《有司彻》九,《乡饮酒礼》十,《乡射礼》十一,《燕礼》十二,《大射仪》十三,《聘礼》十四,《公食大夫礼》十五,《觐礼》十六,《丧服》十七。一、二、三篇,冠、昏也;四、五、六、七、八、九篇,丧、祭也;十、十一、十二、十三篇,射、乡也;十四、十五、十六篇,朝、聘也。《丧服》通乎上下,且为子夏之传,宜附于末。其序与《礼运》全合,与《王制》亦相合。刘向《别录》以丧、祭六篇居后,而《丧服》移在《士丧礼》之前,则以《子夏传》乱孔子之经矣。《小戴》次序益杂矣。疑子游传《礼运》于夫子,十七篇之序已如是,而高堂生传之大戴,此尤明确可据。证三。《戴记》有《冠义》以释《士冠》,有《昏义》以释《昏礼》,有《问丧》以释《士丧》,有《祭义》《祭统》以释《特牲》《少牢》《有司彻》,有《乡饮酒义》以释《乡饮酒》,有《射义》以释《乡射》《大射》,有《燕义》以释《燕食》,有《聘义》以释《聘礼》,有《朝事》以释《觐礼》,有《四制》以释《丧服》,无一篇出于十七篇之外。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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