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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观应
中国近现代文献_中国近现代文献~文集_524号馆文选__盛世危言

盛世危言卷一 通论(中)

郑观应

  盛世危言卷一 通论(中)
  
  原君
  《淮南子》曰:“古之立帝王者,非以奉养其欲,非以逸乐其身。神农憔悴,尧瘦臞,舜黧黑,禹胼胝。”由此观之,圣人之君人也,勤民至矣。
  自传贤之局变为世及,后世沿袭,因有攘夺篡弑之害,乃以举国为私产,兆庶为奴隶。推其原故,良由名分太尊,堂廉太远,习惯自然,忘乎天之立君者何为,民之仰望于君者何事也。或藉公而济私,或挟私而废公。为主者既各私其公,为臣者亦各私其私。君若臣皆得各擅其私利,而熙熙攘攘之民遂交受其害而不得复沾其利。然蕴利生孽,不利于民者,终亦不利于君。
  昔泰西君主之国亦恐民之有权而不能压制,于是议院不准立,新法不准行。
  乃愈压而民愈乱,乃变群民平权之政,而国始敉安。中国权操于上,冠履之辨最严。降及嬴秦,焚书坑儒,以愚黔首,直欲锢天下之耳目,缚天下之手足,惟所欲为。呜呼,酷矣!然再传而覆,所私之利,拱手让人,子孙且无噍类。
  征诸西史,罗马之提挈群豪,拿破仑之鞭笞宇宙,固已囊括欧洲,几成大一统之雄图。惟以兵力压人,不行仁政,或数传覆袭,或及身俘虏。使起数雄于九原而向之,应自悔其用心之大谬也。善夫,太公之言!曰:“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乃天下之天下。同天下之利者,则得天下;擅天下之利者,则失天下。”孔子曰:“舜禹之有天下也而不与焉。”又曰:“为君难,为臣不易。”又曰:“先之劳之。”夫子值东周之衰,世变未极,故为此浑容之语。洎乎孟子,世变将极,上下之情愈离,故其言曰:“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又曰:“君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其悲天悯人,冀世主之一悟,不啻大声疾呼。卒之,举世聋瞆,竟无用者,终成暴秦之祸。伤已!
  汉唐以降,虽代有令辟,而要皆创业之始,挟其假仁小惠,笼络天下,以求遂其大欲。守成之主,并此而去之,百计防,维全其权,固其私,为子孙谋,去古人利天下之心愈远而愈失。此所以治乱相寻,无百年而不变。
  宋儒误引《春秋》之义,谓:“君虽至不仁,臣民必须受无贰。”呜呼!
  信如斯也,则是天下之立君专为鱼肉斯民,而天下兆民胥供一人之用,有是理乎?为君者乐其言便于一己之私,亦从而嘉许之,以布告四海。执持愈坚,缚束愈甚。于是,天下之民气愈遏抑而不能伸,天下之民心愈困穷而无所告。
  郁久猝发,若决江河,不横溃四出,尽溃堤防而不止。嗟呼!孰使然哉?
  虽然,嬴秦之暴,罗马之强,拿破仑之悍鸷,其残民求逞,倏忽败亡,亦固其所。历代以来,亦有君非甚为昏暴,臣非尽属奸贪,善政亦复屡颁,而天下莫蒙其泽。自奉未闻极侈,而四海已极其财。如人之身外似无病,而脏腑败坏于无形。求其故而不得,则上下不相爱,不相爱而相欺之害也。
  何则?君之有民,犹人骨之有肉,体之有肢,动息痛痒,一气相通。若君则晏然于上,漠然于中,其视民之困厄,不啻秦人视越人之肥瘠,谓我万民之主,食租衣税而已。百姓之资愚,其父兄教之;闾阎之生聚,其土地养之;作奸犯科,有司执法惩之。如以天子之尊,日为百姓劬苦,吾何乐为君乎?如是积久而水旱之灾不闻减膳,奇冤之屈鲜照覆盆。皆由此晏然之一念,而成此漠然之全体。此其病在君之不爱民。而民亦于束身免死之外不顾其他。以为兵戎兴败司之者有武员,国社存亡主之者有天意。其由民入仕,莫不曰:官有定价,吾多金则捐之;试有专科,吾能文则取之。必惓惓焉瘁心力以谈经济,奋忠义以济艰难,则九阍既远,莫鉴愚衷,四海殊宽,何难苟免?纵掷吾一人之身命,不足挽气运于将衰。积久而困兽铤险,显聚萑符。外患纷乘,坐资奸利,亦由此冥然之一念而成此恝然之全体。此其病在民之不爱君。二者交弊,转而为交害。此必至之势,无幸免之理也。
  难者曰:如子言,苛刻既不可为,清静又不可尚,且为奈何?则曰:无难也。
  有道以御之,则病不生;有德以濡之,则习可变。是非君民交泰不可。
  欲期交泰,非上下一心不可。欲求一心,非君民公利不可。语云:“风行则草偃,霜落而钟鸣。”感应之机,捷于影响。此其故意毋遽责之民也,责之君而已。使为君者毋日竭天下万民之利以养一人也,而日溥天下之利以养万民。予一人分而给之,总而理之,斯可矣。勤勤恳恳焉,日不及餐,夜不及寐,视天下万民之事皆己之事,视天下万民之身如己之身。尽地利、薄赋税以养之,设学校、择师傅以教之。天下有病民者吾斥之,天下有虐民者吾诛之;天下有爱民者吾亲之,天下有利民者吾显之。必使天下无一饥民,无一寒民,无一愚民,无一莠民。
  否,则勤勤恳恳,日忘餐、夜废寝者如故。自能上合天心,下合民心,天下之人惟恐其不克为千秋万世之共主。
  故知君人者,欿然视已为天下之人役,适所以永为天下之人主;侈然自为天下之人主,终且求为天下之人役焉而不可得矣。噫!
  条约
  各国初定通商条约,措辞皆言彼此均沾利益,其实皆利已以损人也。骤观之几莫能辨。惟强与强遇,则熟审两国所获之利益足以相当而后允准,否则不从。
  若一强一弱,则利必归强,而害则归弱。甚至有不谙他国强弱之势而误以弱为强、甘受其制,而因受其害者。故洋务不可不明也,而明洋务尤必兼明商务,盖条约中交涉商务者为多。
  我国昔与外国所立条约,受害甚深,事事悉为人所掣肘。同治八年,总署与英法更修条约,各节所论“洋货入内地税单”一事,只能保单内所开之货由通商口岸至单内所指之地,沿途免征税厘。若已到单内所指之地后,该货即与无单之货无异。“厘捐”一事,中国既为自主之国,其如何征收,应听自便,如他国前来干预阻碍,实不能谓之公允。“管辖”一事,条约内不归管辖之条,非准由洋人将华民应遵之章任意违背。至于领事官既有审鞫之权,则应委派实受官员充当此职,不应以商人代充。“均沾”一节,此国情沾彼国所得之益,则应同彼国所遵之章。“教务”一节,中国界内只有中国官可以管理中国百姓,而中国百姓入教与否,均应遵守中国法纪。
  按总署所论五端,事属平常。乃如进口各物,凡有夺我民生计者,不准免税,而彼不计也。烟酒害我民者也,即使重征其税,彼应无辞,而今不然也。我国之货到彼国则任彼国重征,我国之人到彼国则任彼抽税。较之日本与外国更修条约,诚有天渊之隔。而彼尚云:“万难照允。”往来辩论,久无成说。诚如崔星使所论:“两强相遇,其国势稍有等差,即其存心隐有区别。如果彼则不得不让利于彼,而归害于我。一时让而时时如斯,一事让而事事如斯。以后他国立约,亦以此心相待,而立约遂无平允之日。”
  盖泰西各国不讳言利,所以竞竞相持者,恐利源之耗于外国而欲自保其利源也。入口免税之物皆本国所急需,故以此招徕,非有所加惠于他国也。
  若酒若烟,非民生之所示以养者,则重其税,使食之者寡,则亦自保其利源也。今外国所来杂物,为行船行旅所需者,如美之麦面,岁至中国数十万包,概不征税。烟酒两项,在外国且加以极重之税,而今亦免之,则藉口于食用所必需者也。而美廷则于中国之白米、药材、衣服……凡入美国口者,其征税过于成本。
  类此者甚多。不平之事令人气塞!已于《交涉》《税则》篇中论之详矣。
  尝闻西人云:通商交涉之事胶扰虽多,一言以蔽之,曰:“抵制而已’。
  通商之约,必曰两国均益。今益于人而损于我,则我亦以损人益我者报之。
  其人如愿,则我以抵制者,增我国所收于人之税;其人如不愿,则我亦以抵制者,裁彼国所收于我之税。必使持平,方不至朘我而肥彼也。各国交涉无时不有者,我国宜加意也。
  近阅崔星使所译去年西报,纪日本下议院呈递日廷奏章所陈条约四端,确中亚洲之弊,今录之,以备参考。
  其略云:为请旨议改条约四端,以图振兴、收利权事。窃查一千八百四十八年至十九年大权旁落,外侮沓来,遂致有城下之盟,立此不公条约。
  藩王逞雄海内,强邻逼迫境中。明治初年,是以有兵戎之举。所可惜者,前与外国所立不公之约未能改换耳。
  查我国有自主之权,凡外人,庇宇下,自应归我管辖。税务亦应在我权衡,今为条约所限,不可措手,殊失国威。臣等每一思维,欷歔欲绝。外人在我国旅居,不隶我国治下,只受彼国公使领事所辖,一如在日本;然我日人往彼国,何以须遵彼之管束?至税务又格于条约,不得我行我法。我国货物至彼入口则任彼重税。是我有权,彼则夺之;是彼重征,我则依之。此我商务技艺之难以振兴,国库之所以日削者,职是故也。虽皇上深宫劼毖,励精图治,亦未由振发矣。推其初与外国订约,不深虑于日后,而苟安于目前。
  想当日秉钧大员未深谙外国情形,率尔立约,致有此掣肘之患。臣等请嗣后遇换约之期,宜为弥缝补苴之计。所有牵掣我国之款,亟图更改。谨将议就四端,为我皇上陈之。
  一、请外人在日本居住者,必须由日国管辖。二、税务如何征收,皆系我朝自立主意,外国不得预闻,条约不能限制。三、有约之国通商口岸,我国均沾其利,不得畸轻畸重。四、我国政治,外人不得干预。以上四款,伏求皇上睿智如神,俯加俞允,他年条约更换之期,望将四款增入云。
  闻日本均与各国商允矣。按中国受病之重,岂止四款?亦望我国变法自强,亟宜尽力修改,以保利源。国体幸甚!生民幸甚!
  崔星使日记云:中美两国税,则美收中国入口米税每包二角二分,每年五十万包,计税银已百余万两,而美之面粉入中国口者,竟不纳税。我之油,彼按成本抽税百之廿五,而煤油入中国,按成本仅纳百之五。丝绸,美收百之五十,美之绸布入中国仍纳百之五。两相比较,已少收十之九。烟酒,美收税极重,而中国不收税。外国药材,如屈臣氏、德记各号,分布各省,每年所售出之药计已数百万两,一概无税,而中国药材仅供华人所用者,其数甚微,金山入口收税极重。
  中国入口衣服烟酒蜜饯,始以为洋人自用,不纳税;今则各洋行出售,亦无税。中国之衣入金山口者,无不纳税,且华人附体之衣过五层者,仍纳税。何其锱铢必较,一至于斯!雅片一物,美国计两收税银一两,中国仿之,则每年收税有一万万两矣!
  昔年风气未开,通商条约粗具,所定各货税,则我国大受其损,岂可因仍隐忍,虚与委蛇?是宜由各海关聘深明各国税章、灼知洋货价值之人,并由商务大臣通饬商务局董,各将税则详细考究,何者我亏?何者彼利?何者应加?何者应改?一一核定,草本呈上,总署集议酌定。俟届修约之期,照会各国,指明应改条约,彼此各派洞明商务之使臣,会议妥订,以期彼此有益,而交谊可以永久。
  然必当讲求于平日,非可取用于临时。若平日绝不讲求,临时任通商大臣,派一二亲信私人订立,则遗漏挂误之处必多,一经修定,后悔何及!
  将年复一年,坐受亏耗,利权不可为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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